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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

香港法律為了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制定了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並界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精神紊亂或弱智。

監護申請

如欲申請為受託監管人,申請人須向法庭申請進行研訊,讓法庭查證被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否礙於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當事人的親屬亦可提出申請進行研訊。

如法庭確定當事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喪失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能力,法庭即可頒布命令,委託受託監管人管理他/她的財產及事務,以照顧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及其他利益。

持久授權書

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訂明持久授權書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授權人(即打算將其權力授予其他人的人)能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若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則可處理其財務事項。

有別於一般的授權書,即使持久授權書的授權人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其授權書將會「持久」地具有法律效力,受權人仍有權利繼續照顧授權人的財政事務。

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優點

鑑於現今香港人口老化,癡呆(失智)症個案日漸增多,持久授權書能讓一個人在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前提早準備。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8年3月發表了有關持久授權書的報告,當中列明了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優點:

(a) 它容許個人選擇誰人(可多於一人)會在他變為無能力照顧自己的事務時代他這樣做;

(b) 它可以避免為委任 [另一人] 照顧個人的事務而展開昂貴和可能會令人煩惱的法庭程序;

(c) 它提供一個有效率和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以管理個人的財產。

該報告也指出:「使用持久授權書不僅對授權人有益處,亦對授權人的家人有利,否則其家人在管理他的事務時,可能要面對極大困難和煩惱。從社會較廣闊的層面來看,持久授權書的使用可避免無必要地運用緊絀的法院資源來管理個人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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