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傷害
人身傷害指受害人因意外導致身體受傷,包括生理及心理上的傷害,如經歷嚴重意外後患上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人身傷害申索的性質可以因意外的細節而大相徑庭。意外發生後,有的受害人需要承受永久創傷或痛楚,有的被迫改變生活習慣,甚至失去工作能力。
若受害人因另一人的失誤或疏忽在意外中受傷或死亡,受害人可循普通法向該人提出起訴,要求賠償。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傷害申索屬賠償性質,並不會就刑事法律責任作任何決定。
如受害人在工作時或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受害人可循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律第282章)追討賠償。
普通法索償
人身傷害申索是循普通法追討賠償,受害人有責任向法庭證明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意外是由被告人疏忽所致。
一般可追討的賠償種類包括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賠償、收入損失、賺取收入能力損失、醫療費及其他因意外而引致的損失。法庭會按傷害、痛楚、受害人生活受影響的程度而評估精神賠償金額。法庭在評估賠償金額時亦會考慮過往案例及通脹等因素。
受害人有權追討訴訟前後因意外令致賺取收入能力損失的賠償金額。法庭會根據受害人意外時的收入、病假的長短、受害人意外後實質可賺取的收入來評估聆訊前賺取收入能力損失。此外,如受害人賺取收入的能力持續受損,受害人則有權追討聆訊後的賺取收入能力損失,例如受害人無法重拾意外前的工作。
最後,受害人亦有權申索醫療費、其他損失、以上損失的利息及其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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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律第282章)
《僱員補償條例》訂定了僱主及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下的基本權利及責任。此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
《僱員補償條例》訂明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合理的謹慎措施。若僱員遭遇工傷意外或死亡,不論該意外是否由僱員的過失及疏忽所致,僱主一般需要賠償僱員的損失,並在期限前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員補償條例》亦訂明僱員有責任在遭遇工傷意外後盡快向僱主報告,否則僱員的補償會受影響或延誤。
僱員可獲得的補償金額一般包括:(一)因永久喪失完全或部分工作能力而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補償金額,(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如工傷病假錢,即工資的五分之四)及(三)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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